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玉雪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炳榮
送達處所:新竹縣○○市○○○路0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323,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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