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 陳家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撤銷執行命令事件,不服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所為110年度署聲議字第127號決定書(下稱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原決定,提起撤銷訴訟,然有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等起訴程式欠缺情形,經本院於110年12月27日裁定命應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111年1月
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按。是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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