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朝煌
簡蒼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礁溪協天廟兼法定代理人 吳宏昱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6號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依被上訴人為本件起訴時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