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琦上列被告等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玖拾日」應更正記載為「柒拾日」。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關於「玖拾日」之記載應更正記載為「柒拾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