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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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浚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浚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其中4月已執行完畢)、8月及3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5月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68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70日(其中5日已執行完畢)及拘役50日,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