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573號債權人 鄭忠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文電珍愛一生時尚金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確認債務人珍愛一生時尚金「居」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105年8月5日之補正狀內更正票號:HX0000000債「
權」人:珍愛一生時尚金居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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