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奕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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