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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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606號原告 蔣韻棠 被告 胡育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38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朱家毅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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