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8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詹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