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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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附民原告 邱玟潔 被告 廖璟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楊台清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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