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267號債權人 郭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麒」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王「麒」勝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18%」之依據,並提出釋
明資料。(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若有約定,惟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即最高得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16%)。)。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