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8號
原告 蘇益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宜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1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本金:100,000元;
㈡利息:112年9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20日止共89日。本金100,000元×(89/365)×年息5%=1,219.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101,2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