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1歲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上開3次所為,均係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己力賺取錢財購買衣服,竟於上開時地竊取他人物品,罔顧被害人財物受損之心理痛苦,本不宜寬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竊物品非鉅,均已歸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沈藝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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