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9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群崴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潘群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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