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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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388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政德 (即 林政發 之繼承人)、 林筱薇 (即林政發之繼承人)、 林昕卉 (即林政發之繼承人)、 林彥禎 (即林政發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林政發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查報被繼承人林政發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林彥禎(即林政發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其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