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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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芳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毒偵字第649號、113年度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吳芳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6時5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325室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資查考(警卷第39至47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內含之殘渣經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復有111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477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憑(警卷第65至69頁),是該等物品均內含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而上開物品既均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縱於鑑驗後勢仍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故上開物品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7個(檢驗前毛重各為0.214公克、0.218公克、0.223公克、0.203公克、0.210公克、0.191公克、0.278公克)。2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4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