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9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五年內再違反雇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12月間起至95年3月16日止犯連續5年內再違反雇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137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