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15日犯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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