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79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債務人榮勁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柯崇宏 債務人 范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零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