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63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侑成 債務人 許芳瑞 律師即 劉英龍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劉英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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