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9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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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990號

原告 周漢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周秀銀周瑞珠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總計新臺幣2000元,原告僅繳納1220元,尚欠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安

附表:

被告

請求金額即訴訟標的(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已繳納

(新臺幣)

尚應補繳

(新臺幣)

張周秀銀

5萬5600元

1000元

610元

390元

周瑞珠

5萬5600元

1000元

610元

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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