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9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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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990號
原告 周漢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周秀銀 、 周瑞珠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總計新臺幣2000元,原告僅繳納1220元,尚欠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安
附表:
被告
請求金額即訴訟標的(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已繳納
(新臺幣)
尚應補繳
(新臺幣)
張周秀銀
5萬5600元
1000元
610元
390元
周瑞珠
5萬5600元
1000元
610元
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