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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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72號聲請人 林思妤 代理人 羅皓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2ND013098│1│1000│││││││├──┼────────────┼───────┼──┼──┤│002│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2ND013099│1│1000│││││││├──┼────────────┼───────┼──┼──┤│003│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2ND013100│1│1000│││││││├──┼────────────┼───────┼──┼──┤│004│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ND014495│1│1000│││││││├──┼────────────┼───────┼──┼──┤│005│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ND014496│1│1000│││││││├──┼────────────┼───────┼──┼──┤│006│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ND014497│1│1000│││││││├──┼────────────┼───────┼──┼──┤│007│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NX00181│1│50│││││││├──┼────────────┼───────┼──┼──┤│008│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ND016483│1│1000│││││││├──┼────────────┼───────┼──┼──┤│009│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ND016484│1│1000│││││││├──┼────────────┼───────┼──┼──┤│010│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ND016485│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