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思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致傷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李思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鄭欣怡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