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5545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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