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睿承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福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叁萬陸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㈤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㈦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㈧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㈨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陸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