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小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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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6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內含帳務管理費
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 陸萬 玖仟叁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