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秀珠 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簡曼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俊憲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周 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5款、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另選任管理人)。查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鄉○○段○○○○號土地(上開土地目前皆為公同共有,債務人之應繼分為12分之1)等3筆不動產、及對其子贈與之保險解約金166,
177元之債權請求權,經債務人陳報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
4年12月28日屏營字第1042900786號函附卷可稽。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於106年10月19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
債務人所有之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鄉○○段○○○○號土地(上開土地目前皆為公同共有,債務人之應繼分為12分之1)等3筆不動產、及對其子贈與之保險解約金166,177元債權請求權,因上開清算財團之財產均屬不易變價之財產,因而由債務人提出現金新台幣180,00
0元代之以供清償,並同意將上開不易處分之清算財團財產拋棄,返還債務人,亦有卷附債權人會議通知函、債權人報到單、債權人會議紀錄等件為憑,嗣上開180,000元之現金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予以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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