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5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字第1532號上訴人即原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林文閔 訴訟代理人 周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銘金 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532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正到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上訴人應予補繳,未依限補繳完足,即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46第2項規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法官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