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6號原告 黃麗萍 原告與被告 歐大慶 即髮秀仕瞬型屋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萬4,912元(如附表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然附表編號1、2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1,400元(計算式:2100×2/3=1400,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0元(計算式:0000-0000=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1│積欠109年12月薪資│8,244元│├──┼─────────┼─────────────┤│2│平日及國定假日加班│18萬6,389元│││費││││││├──┼─────────┼─────────────┤│3│交通津貼(含油資)│2萬279元│││││├──┴─────────┼─────────────┤│總計│21萬4,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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