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周麗珍 被告 蕭宇倫
蕭伊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黃齡玉
法官楊欣怡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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