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國林 代理人 陳育騏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2+1)×10×34=1,020】)。
二、應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切勿以影本代替)。另聲請人應提出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
三、應提出聲請人之現有工作自民國102年1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或薪資單、扣繳憑單,聲請人究係自何時起失業?何時起開始擔任工地臨時粗工?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收入總額?於失業期間,以何方式支應個人生活費用支出?
四、聲請人應提出101、102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切勿以影本代替)。
五、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六、聲請人應說明同住之家人共有幾人,另應說明聲請人戶籍址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未住居於戶籍址之原因,及有何須於外承租房屋之必要。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清算前兩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聲請清算後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是否相同,如有不同則應陳報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項目及金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八、聲請人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依聲請人提出之電話費繳費通知所載,聲請人係以「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為繳費通知」帳單通訊地址,聲請人應說明當時為何以上址為電話費繳費通知通訊地址?並提出最近半年之瓦斯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支出證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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