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信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信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信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87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07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66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各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再於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22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又於10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0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7月、拘役40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前揭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3年9月28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3年7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5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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