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3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5巷3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
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湯文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