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59號債權人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樂冷‧ 跋初理嘞代 理人 蔡靜怡 債務人 古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捌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