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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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李文秀 兼法定代理人 李夙娟
李佳靜 共同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林裕展 律師被告 李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9,101元(建物之課稅現值為471,600元,土地面積為122.0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8,9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2,307,501元,系爭建物及土地價額共計為2,779,1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