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福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一年度營毒偵字第一九八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曾福仁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應補正「嗣曾福仁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嘉義縣水上鄉○村○○○○○道路,因形跡可疑經警盤查,在承辦警員未發覺前,主動坦承曾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同意採尿送驗,自首而接受裁判,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
0.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0.4公克)及斜口吸管一支。」等語,及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曾福仁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嘉義縣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採尿檢體委外送驗監管紀錄表、同意搜索書、扣押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查獲現場照片部分應更正為七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本件被告曾福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訊問時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復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曾福仁所為,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前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紀錄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於為前揭施用毒品犯行後,於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未發現前,即主動向盤查其身分之警員坦承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自首並接受裁判一情,有警詢筆錄一份在卷可佐,爰另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素行不良,其於一百年七月二十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假釋出監後,未及半年即陸續犯下本案,顯見被告戒除毒癮之意並不堅定,惟施用毒品仍屬自戕行為,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含袋重0.7公克)及白色結晶一包(含袋重0.4公克),雖經被告供承且經警局為簡易測試後認定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為查獲之毒品,惟上開毒品二包及同時為警所查扣之斜口吸管一支,均係被告於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後為警查獲前,在嘉義縣○○鄉○○村○○道路下涵洞內,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慶 」之成年男子所購得及取得,欲供其日後施用,惟尚未施用前即為警方所查獲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是其為警所扣得之上開毒品二包及斜口吸管一支,實與被告所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無涉,而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原則上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是本件扣案物品,應由檢察官就被告於本案犯後始持有上開扣案毒品犯行另行處理後,於該本案中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始屬合法,故本院爰不就上開扣案毒品二包及斜口吸管一支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珩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