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54號原告丁○○○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
王叡齡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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