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4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承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緯綸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