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5號
上訴人 徐明華
被上訴人雙子星大樓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仁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意旨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440元(見本院卷第1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