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5號

上訴人 徐明華

被上訴人雙子星大樓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仁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意旨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440元(見本院卷第1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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