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告 郭大鈞
被告 李弘澤
訴訟代理人 李佳純
被告 李瓊英
訴訟代理人 陳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124萬1350元,見本院卷第46頁+聲明第2項即依原告主張於起訴前所生之不當得利數額62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