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1號
聲請人 黃惠萍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1號
聲請人 黃惠萍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