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1號

聲請人 黃惠萍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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