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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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程盈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士杰
侯柏 如
一、債務人莊士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803元,及其中新臺幣70,258元,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莊士杰、 侯柏如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29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