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慶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崑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