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0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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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0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0022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劉惠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柒佰玖
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佰柒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