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 温台音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複代理人 郭運廣 律師被告曾進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