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 黃順霖 訴訟代理人 陳慧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第245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普通股│1│155│├──┼──────────┼────────┼───┼──┼──┤│002│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普通股│1│177│├──┼──────────┼────────┼───┼──┼──┤│003│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普通股│1│18│├──┼──────────┼────────┼───┼──┼──┤│004│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普通股│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