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依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依德自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依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拘未著,認有逃匿之事實而依法予以通緝, 嗣經警 逮捕歸案,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0年12月5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10年12月9日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此有該宣示判決筆錄附卷可查,足認被告已無逃亡之虞。是被告原羈押原因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