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沈秀華 被告 陳江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門牌號碼嘉義縣○○市○○里000000000號建物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2,600元,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民國105年8月15日嘉縣財稅房字第1050111097號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