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樹春
郭旻毅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念儒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樹春
郭旻毅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