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2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傅曉瑄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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